为进一步推动省内高校实验教学改革及实验教学中心建设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践育人能力,发挥示范引领作用,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,经研究,省教厅决定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以下简称“示范中心”)建设进展情况开展检查验收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检查验收范围
四川省立项建设的省级示范中心:文化与传播实验教学中心、建筑工程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、基础外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
二、检查验收内容
参照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》(教高厅〔2016〕3 号),重点检查各示范中心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完善管理运行体制机制,强化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建设,深化实验教学改革,加强教学团队建设,创造并保障充足实验教学条件,取得示范引领成效及特色与亮点等方面的实质效果。
三、检查验收工作安排
1.学院自评。请相关二级学院全面、深入开展自查自评,如实撰写自评报告及自查表,并对各示范中心提交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准确性、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。
2.材料报送。2023年6月12日前,请各中心报送下列材料:
(1)自评报告(附件1)Word 版,以“XX学校_XX 示范中心_自评报告”命名;
(2)自查表(附件2)Word 版,以“XX 学校_XX 示范中心_自查表”命名;
(3)重要支撑材料(不超过30M),以“XX 学校_XX 示范中心_支撑材料”命名。
四、检查验收及评价
(一)检查验收评价结果
省教厅依据《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检查验收指标评分体系及自查表》,组织专家检查验收。检查验收结果等级划分为四档:90 分(含)以上为“优”、80 分(含)—90 分为“良”、70 分(含)—80 分为“中”、70 分以下为“差”。自评材料弄虚作假,未按要求或逾期未在评审系统提交材料的中心,其评审结果为“差”。
(二)结果应用
教育厅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验收评级结果。对评价等级为“中”的建设单位,督促提醒在一年内进行整改;对评价等级为“差”的建设单位,要求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。整改完成后再组织复评,复评仍然不通过的,取消省级立项资格。评价结论还将作为今后绩效考核、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。
五、工作要求
1.相关材料纸质版请于2023年6月12日前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(弘德楼2017室),电子版发送至sasusjjxk@126.com。
2.请相关二级学院全面、深入开展自查自评,如实撰写自评报告及自查表,并对各示范中心提交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准确性、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。
附件: 附件1-2.pdf
教务处
2023年5月24日